高企申报企业创新能力,核心要素与提升策略 高企申报企业创新能力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企业创新能力是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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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加强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 *** 、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告知其审计的时间、内容、目的等事项。
第五条 审计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应当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收入、虚报支出、转移资金、违规投资、违规担保等。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拖延或者隐瞒。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虚假或者不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拒绝、逃避审计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
第十三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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