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内容详解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内容

admin 5个月前 (06-2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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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以下是对其进行详解的说明: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内容详解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内容
(图片来源 *** ,侵删)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条款解读

1、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2、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进行检查,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实施要点

1、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坏相关资料。

2、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3、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决定的执行。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 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各级 ***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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