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内容解读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内容

admin 5个月前 (06-2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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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内容解读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内容
(图片来源 *** ,侵删)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负责,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记录,并由核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机关可以向 *** 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征求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状况和相关事项的意见,相关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有权进行勘验,勘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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