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之专利要求详解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专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众多认定条件中,专利作为企业技术实力的重要体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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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税务协查是税务机关之间协作配合的重要机制,旨在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税务协查工作,确保协查工作的合法、公正、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纳税评估等工作中涉及到的协查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协查管理机构,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协查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协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2、受理、审核、传递协查请求和资料;
3、组织协查人员开展协查工作;
4、监督协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5、反馈协查结果。
(一)协查申请
1、提出协查请求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涉案人员身份证明、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2、协查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协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查方式(如实地调查、调查函、 *** 协查等)。
(二)协查实施
1、协查人员根据协查要求,收集涉案人员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2、将收集到的资料传递给被请求地税务机关;
3、被请求地税务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三)结果反馈
1、被请求地税务机关将核实结果传递回请求地税务机关;
2、请求地税务机关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提出协查请求的单位或个人;
3、如有必要,协查管理机构应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一)协查资料包括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二)协查资料应在传递前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三)协查资料的使用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用于与协查无关的用途。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协查工作考核机制,对协查管理机构和协查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二)考核应包括以下方面:协查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三)对在协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出现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一)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版税务协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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