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票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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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湖南省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等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发票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票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 *** ,侵删)

总则

1、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2、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发票的印制和领购

1、发票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印制发票应当确保防伪技术安全可靠,保证发票的唯一性和可识别性。

2、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定其领购数量和种类。

3、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或擅自损毁。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1、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 、 *** 。

2、发票的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如发现虚假发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发票的保管和使用

1、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不得随意丢弃或擅自销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3、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发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

4、纳税人应当对开具和取得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验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

1、湖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虚假发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或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伪造、变造、买卖或擅自销毁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对举报虚假发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湖南省发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划定为准。

即为《湖南省发票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共计一千五百余字,该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内各类经济活动的发票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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