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各级税率详解 个人所得税各级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制,旨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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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照规定,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房屋原价: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并帐时所确定的房屋原价,如果房屋原价己经难以确认时,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房屋的造价确定。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的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扣除折旧率计算的价格,评估价格通常用于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销售的税收处理。
3、扣除装修费用后的价格:对于有装修的房屋,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将装修费用从房屋原价中剔除。
1、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纳税人,应按照会计记录中的房屋原价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果无法取得原价,可以参照同类房屋的价格进行估算。
2、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房产,应按照评估价格申报缴纳房产税,在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
3、对于出租的房屋,应按照扣除装修费用后的价格申报缴纳房产税,在计算扣除装修费用时,应考虑装修的年限、装修的材质等因素。
1、对于已出售的房屋,如果购房者未缴纳过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补缴房产税,补缴时,应按照房屋原价或评估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2、对于分期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在计算分期应纳税额时,应按照房屋的原价和规定的扣除比例逐期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和未计入房产原值的配套设施和土地使用权价值。
1、对于非产权人自用的房屋,应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2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对于出租的房屋,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于共有房产,应由共有各方协商确定计征标准,如果共有各方不分摊计税价格或难以分摊的,则由税务部门按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后进行征收。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非居民企业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扣除其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增值税。
4、对于已出租的房屋,如果不再连续使用,则应按规定重新估价并申报缴纳房产税,对于停用或闲置不用的房屋,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房产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录房屋原价,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对于特殊情况,如分期缴纳、出租停用等,纳税人应按规定处理并缴纳税款,在特殊情况下,如出售、不分摊计税价格或难以分摊等情况,则由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格进行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房产税,以确保自身合法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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