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新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admin 5个月前 (07-03)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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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

新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新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图片来源 *** ,侵删)

之一条 为了规范新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本制度不适用于其他主体。

第三条 新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新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 *** 进行,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第五条 新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合理地划分会计事项的优先次序,对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作为主要会计事项进行核算,对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事项,可以作为次要会计事项进行核算或者在附注中进行说明。

第六条 新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新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条 记账凭证应由会计人员填制,会计人员必须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结出余额后应在余额前写明“现金”或“银行”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余额栏内注明“平”字,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报送的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半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外提供;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个月终了后十五天内对外提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各方提供必要的专项财务报告或特定财务指标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者示意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文字以及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国家财政部负责解释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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