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7个月前 (05-19) 20 0
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包括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审查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等环节。
第三条:税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复议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 *** 人代为参加复议活动,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税务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处理。
第八条:在受理复议申请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案件转交相关复议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复议部门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90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复议审查结论、决定内容、执行方式等。
第十一条:复议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案提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核,并报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经审核和讨论通过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并送达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对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下达变更通知并告知申请人。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税务局负责解释和实施,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规则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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